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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公司申请条件
来源: 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0-01-10 | 3450 次浏览

  办照条件
  要注册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您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什么条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以下公司的设立登记:
  (1)市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2)市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的法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集团母公司(住所在浦东新区的集团母公司可以在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登记);
  (4)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
  (5)军队、武警部队、政法系统保留企业;
  (6)银行(分行以上);
  (7)证券公司(分公司以上)、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8)保安服务公司;
  (9)上海化工区公司;
  (10)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的公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本区(县)以下公司的设立登记:
  (1)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申请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还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什么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外商投资的股份公司还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3.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超过50个),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4.设立个人独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经营者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6.设立港澳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申请人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2)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
  (3)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
  (4)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5)营业范围限于CEPA允许的经营项目。
  登记应备材料(二)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9)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1)住所使用证明;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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